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2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326054B。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会路,工商注册号500227600220394。
经营者:李灿,男,生于1989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09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8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14元,减半收取1677.07元,由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敬
审 判 员  陈义熙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颖嘉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