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A栋5层。
法定代表人:吴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资林,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庆,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著初,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转盘处**国际C栋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江,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著初、铜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隆公司以双方自愿接受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昌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3.5元,由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芳
审判员  张金勇
审判员  芦化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翁寿炳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