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区支行开户账号为52050110256700000604_1内的存款1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区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74,960.00元。以上款额划入本院执行账户(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10580005714593)。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万山区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25,0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姚兰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熊启来
书 记 员 贺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