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3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326054B。
法定代表人:吴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松桃**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稿坪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8MA6DU7KP49。
经营者:陈永刚,系个体工商户,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一审被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桃**建筑设备租赁部、一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