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清镇市黄氏酒厂与徐某某、贵阳致尚汇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3950号
原告:清镇市黄氏酒厂,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东门桥黑泥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6F5AOB6M。
经营者:***,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致尚汇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清镇市毛栗山村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7QU54F。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47890R。
法定代表人:文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清镇市黄氏酒厂诉被告贵阳致尚汇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清镇市黄氏酒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94元,退还原告清镇市黄氏酒厂。
审判长任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