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1466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城市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社区凉水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E582NOU。
法定代表人:陈双,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47890R。
被执行人:贵州致尚汇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毛栗山村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7QU54F。
法人代表:余建华。
本院在执行贵州城市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未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开展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该地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81执1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安万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