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白云区春晖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3执4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云区春晖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1JJU4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贵铝大修厂后门)
经营者:***。
被执行人: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47890R。
法定代表人:文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丰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费用2244205元,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钢管248409.8米,扣件211536套、顶托6571根、快拆架33225米、套管6673支、工字钢3323.5米,若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归还上述材料,则按钢管22元/米、扣件5.8/套、顶托16元/根、快拆架28元/米、套管8元/支、工字钢60元/米向申请人支付未退材料赔偿款,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按照钢管0.0097元/米/天、扣件0.0075元/套/天、顶托0.03元/根/天、快拆架0.017元/米/天、套管0.01元/支/天、工字钢0.15元/米/天,每日租金共计5323.29元。自2020年12月24日起支付未还材料租金,直至所有租赁材料归还完毕之日或赔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D1××**小型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为未实际控制,故本院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委托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贵州中朋裕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1月25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拟终本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截止至2021年1月25日,本案未实现债权3463238.41元及相应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斌
审判员蒋琴
审判员石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