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91民初1160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女,汉族,1944年7月1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曾某。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余作春,*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南路北侧星洲湾小区天蝎座6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泰元,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西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达成赔偿款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涂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