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巧家县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财保17号
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4413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巧家县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堂琅文化活动中心南侧安置区D7-2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6L46F35A。
法定代表人:吕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巧家县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718.7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有财产,可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巧家县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718.7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