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4-1号
原告: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林,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4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3463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463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463元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