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15557143W。
法定代表人:刘灿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44134K。
法定代表人:郭万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民初107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审判员 李叶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文权
书记员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