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异105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44134K。
法定代表人:郭万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成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15557143W。
法定代表人:刘灿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提出驳回执行申请书,申请驳回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驳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驳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胡明艳
审判员 杨曙华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佳豪
书记员章申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