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中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桥北新区8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宁河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获得事故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银磊丰业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伟
代理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车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