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2686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2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坤江,董事长。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