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1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2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坤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虹,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估值调整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奋
审判员 邹 莹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