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保字第749-2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以南、沙嘴路以东中央西谷大厦15层01-08、16层04、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立娟,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1404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74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8958.5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8958.5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