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324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东路金乔社区北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