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破申1号

申请人: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安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08544L。

法定代表人:郑荣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言,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东,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18486499。

法定代表人:钟川,执行董事。

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第一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对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尚不明确,该债权未经审判、执行,故尚不能认定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且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的证据,故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黄山大川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   年

审判员 严 毅 斌

审判员 鲁 文 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