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宗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306号之一 原告:浙江宗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乔莫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宗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宗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2595元,由原告浙江宗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