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美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美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镇古县畈村古县畈6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玕,董事长。 上诉人衢州美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衢州美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现衢州美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衢州美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