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733号
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8号101。
法定代表人:邵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珍,北京京师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国际花都商业一期B-16商铺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馨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臧则男
书 记 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