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701房自编13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2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二楼自编1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1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远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远景公司无需支付万安公司利息;2.本案全部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关于远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1.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远景公司应自2022年7月7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而一审法院已审核认定涉案工程招投标项目已取消招标,即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资金占用利息应从万安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后起算,现一审法院已审查认定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催告时间,在此情况下,认定远景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开始起算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万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远景公司、合景公司连带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准,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22年5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远景公司、合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8日,万安公司向合景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黄埔大道公区智能化及室内智能家居系统安装工程投标保证金。2022年5月13日,万安公司制作《投标保证金退费催款函》,记载:合景公司,我司参与贵司黄埔大道公区智能化及室内智能家居系统安装工程项目投标,于2021年9月28日缴纳保证金10万元。招标流程已结束,我司未中标,故现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请于收到本催款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至下述银行账户。逾期未退还,我司保留追诉权。函件附收款账户信息。2022年7月26日,万安公司委托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函》,主要记载:万安公司因要求退还保证金事宜于2022年5月16日向贵司发送《投标保证金退费催款函》,该项目投标保证金10万元未返还,请贵方收到本函件后立即主动向万安公司归还上述款项。该函件寄给合景公司后于2022年7月28日由他人签收。万安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记载项目名称为黄埔大道公区智能化及室内智能家居系统安装工程,招标人为远景公司。文件具体记载了招标各项要求等条款。远景公司确认其为招标人并与万安公司均确认没有就涉案标的建立合作关系,远景公司对万安公司对保证金无异议但不认可利息,没有证据证实万安公司曾主张过款项。庭审时,万安公司要求远景公司、合景公司提交何时和中标方签订合同的证据。远景公司、合景公司称案涉工程由谁中标与本案无关,庭后书面回复涉案项目因招标要求过于复杂等原因,在2022年上半年取消招标,无中标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招投标引发的退还保证金纠纷,远景公司对收取的保证金无异议,该事实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招标文件记载招标人为远景公司,从现有证据看合景公司系收款方而非合同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至于利息,远景公司掌握招标何时取消及未中标信息,万安公司对此并不知晓。现并无证据证明远景公司告知万安公司上述信息。万安公司未举证催款函送达时间。根据远景公司所述在2022年上半年取消招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在2022年7月7日前退还款项,逾期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远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万安公司支付100000元;二、远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万安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万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远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票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保证金利息计算问题。远景公司作为招标投标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在万安公司未中标时,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万安公司。远景公司未将招标取消及万安公司未中标消息告知万安公司。一审法院根据远景公司自述2022年上半年取消招标,酌情认定远景公司应当在2022年7月7日退还款项,并自该日计算保证金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欧阳福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邝 淑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