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2966号
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1906R)。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6QJ1F)。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现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