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01民初307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首市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15号绿地中心8号楼35-36层。
法定代表人:纪庆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第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施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现住吉首市。
被告:***,男,现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彭明贤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