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卜村路以东、建材路以北宣城建材大市场装饰城18幢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802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一份,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1551.2元,由上诉人安徽代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