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27号 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450000元,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