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湘8601民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