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27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72元,由原告江苏省某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