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1年9月13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河南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628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保健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申请执行河南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71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前已移除安装在申请人**厨房内的公共燃气管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房屋内具备通气条件情况下,被执行人新乡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前验收、办卡开通申请人**室内安装的燃气设备,使申请人**正常使用燃气设备。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二被执行人迟延移除燃气设备的迟延履行金。现该案在长期履行当中,本案依职权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71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守哲
审 判 员 郝章勇
审 判 员 赵彦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杜冬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