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兰民保字第658号
原告临沂市国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豪德建材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魏爱国,总经理。
被告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临沂一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北临市技师学院校区)/div>
法定代表人崔茂存,董事长。
被告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临沂市国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魏爱国所有的证号为33××61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魏爱国所有的证号为33××61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