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桂0681执753号
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
你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8}第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偿还2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200元。
上述款项汇至东兴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62×××67账号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本院地址: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01号邮编:538100
联系电话:1807706****(微信同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