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33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宇,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灵源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2440G。
法定代表人:周锦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89元,减半收取计23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文珊
书 记 员  黄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