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灵源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2440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