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灵源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2440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威鸿泰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