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32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唐晖,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