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115号
申请人:周之皓,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凯,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方,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3层328室。
申请人周之皓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周之皓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周之皓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之皓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周之皓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