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894号
原告: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552号。
法定代表人:尚应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金海,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臻琛,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3层328室。
法定代表人:唐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辉,北京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越超,男,该公司高级商务经理。
原告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信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海、付臻琛,被告东方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辉、韩越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网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兆斐公司项目合作分成款(截至2019年9月暂计5 219 004.1元);2、判令东方网信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为482 518.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兆斐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先后签订2份《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分别约定由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签订山东广电(山东云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云网公司)互联网内容缓存服务项目,兆斐公司分成比例为相应货款的25%;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签订淄博广电流量服务项目,兆斐公司分成比例为相应货款的28%。两份《项目合作协议》在10.4条均约定,若甲方(东方网信公司)与客户在销售合同期满后重新续签的,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2014年8月18日,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广电)签订《淄博广电流量服务合同》,其后因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决定由山东云网公司整合全省互联网宽带资源,2015年9月淄博广电流量服务项目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山东云网公司,兆斐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的分成比例按照山东云网公司互联网内容缓存服务项目,变为相应货款的25%;2014年12月25日,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云网公司签订《流量服务合同》;2016年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云网公司签订《烟台广电流量服务项目》,分成比例为相应货款的25%,2016年11月,山东云网公司开始向东方网信公司付款。目前,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云网公司三个项目合同仍在履行。截至2019年9月,东方网信公司应付兆斐公司项目合作款6 975 287元,已付1 755 895元,经多次协商,东方网信公司拒不支付。
东方网信公司辩称,兆斐公司本次起诉中包含三个不同的项目合作,分属三个互不关联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分别是:山东云网公司互联网缓存服务项目、淄博广电互联网缓存服务项目、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广电)互联网缓存服务项目。三个合同之间没有签署统一结算文件。山东云网公司、淄博广电签署了不同协议,烟台项目没有签署协议,三个项目起始时间、有效期不同。三个项目分成比例不同。三个项目服务客户不同。三个项目服务内容不同。三个项目依据的基础合同不同,烟台项目没有对应形成基础项目合同。双方没有就三个项目达成统一结算,没有达成结算文件。东方网信公司与兆斐公司三个合作项目分别建立三个不同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现兆斐公司将三个不同的合同之诉糅合为一个诉提起,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兆斐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签订有两份项目合作协议,2015年12月签订的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广电项目协议书,由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达成与山东云网公司的济南地区合作,包括3项兆斐公司义务,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云网公司确实签订了服务合同,期限三年,流量服务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签,对合同做了重大变更,不视为对原合同的续签,兆斐公司承诺的义务没有履行,故不同意支付费用。已经支付115万余元,差13个月的。2015年12月签订了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与淄博广电合作的项目协议书,东方网信公司确实与淄博广电签订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2018年合同终止,东方网信公司与山东云网公司2019年重新达成协议,不视为对原合同的续签。东方网信公司已支付26万余元,兆斐公司没有履行合作协议的义务。兆斐公司称签订与烟台广电的合同,与事实不符,东方网信公司没有签订与烟台广电的合同,就与烟台广电的合同,东方网信公司是自己与烟台广电进行协商取得的。兆斐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3项兆斐公司的义务,条款违反市场竞争原则,东方网信公司认为兆斐公司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方网信公司(甲方)与兆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编号为SHZF-20150112-001的《项目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合作伙伴,协助甲方签约如下指定客户项目:山东广电(山东云网公司)互联网内容缓存服务项目。除上述指定客户项目外,其他客户项目的增加,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严格履行上述销售及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软件产品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运行,完全可以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指标。甲方应帮助乙方的雇员获得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技术知识。甲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作分成。与客户商议确定上述具体项目的销售及服务合同的价格或有关条款时,应与乙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不得泄露不论以任何方式从乙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佣金、经济损失、处罚,赔偿、经济纠纷责任以及连带任等。如果乙方的市场行为违反甲方有关代理制度或管理规定,包括市场策略、价格策略、目标客户群体、报备制度等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劝说、书面警告、降低代理级别、直至取消乙方合作伙伴资格等处罚措施。乙方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为甲方约见客户关键的管理和决策人。识别并向甲方传递客户主要的项目机会和决策因素,帮助影响基于甲方优势的客户决策。积极配合甲方人员的工作,帮助甲方进行项目协调策划,最终协助甲方向客户取得价格较好、条款较优惠的销售及服务合同。除甲方指定的有关事项外,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代理任何事项。乙方的雇员应具备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技术知识。不得抛开甲方单独与客户商议确定上述项目的销售及服务合同的价格或有关条款。不得泄露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就上述指定客户项目,乙方与甲方的合作为独家合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接治与合作。乙方应协助甲方所有与最终用户的联络、协调工作,为甲方在系统上线施工,排除故障、现场服务的过程中创造方便条件。乙方协助甲方联络、组织、敦促最终用户有关部门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初验和终验,并协助甲方的各个阶段的借收账款工作。分成比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收到最终用户针对指定项目中向甲方支付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此期间最终用户支付甲方相应货款的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技术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合作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并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截止日期为《流量服务合同》(合同编号:FW-SDYW-NO130418-CHFSG1)规定的服务截止日期。本协议一经生效,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作任何单方的变更。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补充或取消的变更建议。该项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若甲方与客户在销售合同期满后重新续签的,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
此后,山东云网公司(甲方)与东方网信公司(乙方)就乙方利用“流量智能优化管理系统软件【简称:PPCache系统】V3.0”、“互联网网站智能加速系统”【简称:WebCache】V1.0、内容引入等向甲方有偿提供缓存流量服务等事宜签订《流量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本次甲方购买乙方的流量服务仅用于双方已经确认的最终用户山东云网公司。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流量服务上不封顶,将根据甲方用户的发展情况及甲方书面通知平滑扩容。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立即实施部署,并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部署完毕。监控甲方需求的所有链路。甲方需备齐测试系统所需电源、机位、IP地址等符合乙方系统上线条件的准备,以便使设备到货后乙方能够安装系统和上线运行。乙方需在规定日期内提供缓存系统上线并正常运转,甲方与乙方签署服务上线确认书。系统输出的缓存流量以所有缓存服务器PPC接入甲方内网的交换机(甲方提供)的MRTG流量图和流量服务平台的PPM作为计量工具,如果双方计量的结算流量值相差在5%之内(含)或相差大于10%(含),则以甲方MRTG数据为准;如双方计算流量值相差大于5%小于10%,则以双方计算流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甲方按照乙方流量服务平台缓存服务器PPC输出的总流量向乙方支付费用。不区分流量类型。P2P流量、WEBCACHE流量及内容引入的流量合并计算。流量结算以有效流量值为标准。流量值以净流量值为标准,即吐出总流量减去回源总流量后剩余流量值,下文中流量如无特殊说明均统指为净流量。有效流量值:从每日PPC输出的净流量中取一个峰值样本,月底去掉3个净流量最大的峰值样本和3个净流量最小的峰值样本,余下的为净流量有效峰值样本,所有净流量有效峰值样本的平均值即为月平均净流量峰值流量,将作为最终结算的有效流量值。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流量费用,每月10日之前结算上月发生的流量费用。系统使用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乙方派驻场维护人员一名,资深模块解析人员一名(远程服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结算流量12G以内,费用总计2万元/月;结算流量12G以上(含12G)费用单独核算,不包含在每月流量服务费用中。流量A结算以有效流量值为标准核算,采用阶梯定价模式。
东方网信公司(甲方)与兆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编号为ZBGD-20150112-001的《项目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合作伙伴,协助甲方签约如下指定客户项目:淄博广电流量服务项目互联网内容缓存服务项目。除上述指定客户项目外,其他客户项目的增加,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严格履行上述销售及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软件产品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运行,完全可以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指标。甲方应帮助乙方的雇员获得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技术知识。甲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作分成。与客户商议确定上述具体项目的销售及服务合同的价格或有关条款时,应与乙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不得泄露不论以任何方式从乙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佣金、经济损失、处罚,赔偿、经济纠纷责任以及连带任等。如果乙方的市场行为违反甲方有关代理制度或管理规定,包括市场策略、价格策略、目标客户群体、报备制度等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劝说、书面警告、降低代理级别、直至取消乙方合作伙伴资格等处罚措施。乙方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为甲方约见客户关键的管理和决策人。识别并向甲方传递客户主要的项目机会和决策因素,帮助影响基于甲方优势的客户决策。积极配合甲方人员的工作,帮助甲方进行项目协调策划,最终协助甲方向客户取得价格较好、条款较优惠的销售及服务合同。除甲方指定的有关事项外,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代理任何事项。乙方的雇员应具备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技术知识。不得抛开甲方单独与客户商议确定上述项目的销售及服务合同的价格或有关条款。不得泄露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就上述指定客户项目,乙方与甲方的合作为独家合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接治与合作。乙方应协助甲方所有与最终用户的联络、协调工作,为甲方在系统上线施工,排除故障、现场服务的过程中创造方便条件。乙方协助甲方联络、组织、敦促最终用户有关部门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初验和终验,并协助甲方的各个阶段的借收账款工作。分成比例自甲方与最终用户签署《服务线上确认书》的日期之日起,且最终用户针对指定项目中向甲方支付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此期间最终用户支付甲方相应货款的2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额的技术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合作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并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截止日期为《淄博广电流量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NO20140718140721-FWSG01)规定的服务截止日期。本协议一经生效,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作任何单方的变更。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补充或取消的变更建议。该项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若甲方与客户在销售合同期满后重新续签的,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
2014年8月18日(合同打印签署时间为2014年7月),山东云网公司淄博分公司(甲方)与东方网信公司(乙方)签订《淄博广电流量服务合同》,其主要条款约定,甲乙双方认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流量服务。合同生效后立即实施部署。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上线现场备齐系统所需电源、机位、IP地址等,做好一切必要准备工作。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的缓存系统及SXC云平台上线并正常运转,在测试后甲方与乙方签署服务上线确认书。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部署的系统为现网的所有用户提供互联网流量服务,从正式为甲方用户提供流量起逐步替代现有的第三方链路。乙方保证用户使用效果不低于现在。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户发展情况分两个阶段部署系统,第一阶段提供3G链路,5G的缓存吐出能力,此阶段服务费按照30万/月的标准结算;第二阶段提供3G链路,10G的缓存吐出能力,此阶段服务费按照33万/月的标准结算。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第一阶段完成日及第二阶段起始日。服务费计算起始日为甲乙双方签署的《服务上线确认书》上确认的日期,根据服务验收情况,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于三个月结算周期届满后五日内按照结算标准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服务费给乙方。乙方逾期开具发票,甲方付款顺延。如甲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提供了必要的作业条件,而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流量服务平台的安装与调试,每逾期一周影响甲方支付违约首月结算额的2‰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当年结算额的10%。如甲方不能按期足额付款,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应向乙方支付违约月份结算额的2‰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当年结算额的10%。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户的互联网应用要求,造成甲方仍需外购第三方出口,或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未经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不能实现其承诺的技术服务指标,甲方在付款时可最多扣除违约月份结算额50%作为违约金。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甲方因非乙方过错的其他原因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将立即关闭系统服务,并按当期结算标准额外补偿乙方3个月的流量结算费用。如果乙方因非甲方过错的其他原因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期结算标准额外补偿甲方3个月的流量结算费用。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全省互联网业务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附件《全省互联网业务统一管理实施方案》(鲁广网字[2015]129号)载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决定对全省互联网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由山东云网公司整合全省互联网宽带资源。山东云网公司系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广电、烟台广电系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2015年9月1日,山东云网公司(甲方)与东方网信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使用乙方优化宽带接入甲方指定机房。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增加或变更网络资源需求,以甲方签字盖章的《IDC业务开通/终止确认单》为凭证,由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作为本合作协议的附件。双方的合作界点接入机房内的ODF或DDF架端口。上述端口至乙方接入设备之间的线路及设备以及乙方自有网络内部的线路及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产权归乙方所有。上述端口至甲方接入设备之间的线路或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合作协议生效后3日内开通合作协议项下的各项目,并应在各项目开通当日向甲方提供开通通知书,并从提交上述通知书开始,为甲方提供7天的免费试用期。采用端口MRTG月流量图,带宽计量为月峰值流量的95%。(备选:双方约定使用带宽,乙方负责进行带宽限速)。如甲方在试用期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提交甲方测试验收。如乙方提供的质量符合合作协议要求,则从试用期届满之次日零时开始计费。如果甲方一次性使用多条电路或多项资源,各电路及各资源应分别计算试用期及开始计费期。如需要乙方提供到甲方指定机房的接入线路,则甲方应在合作协议签约后,为乙方做好准备。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参照乙方与山东广电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4年7月签署的互联网协议执行,后续双方若变更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条款后续再行签署补充协议。乙方提供的设备资源的质量同等于采购带宽的资源质量,需满足乙方与山东广电网络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签署的原协议服务标准。甲方将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加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规定的服务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费用标准详见《互联网业务开通确认单》,免一次性费用,业务正式开通并测试合格后,甲方应在《互联网业务开通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业务开通,并按确认单上约定时间正式开始计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如使用不满一个自然月,则按实际使用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计算当月使用费。乙方应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收费通知单,收费金额为:上月带宽使用量第三单日峰值*结算单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正规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于当月月底前将上月各项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若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付款义务相应顺延,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缴清费用,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甲方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暂停提供网络资源。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资源使用费用及滞纳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各方对本端的线路进行测试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确认,如果一方在未通知对方且未经对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导致对方设备损坏,则违约发起测试一方必须负责对方的设备损坏的赔偿。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有效期至甲方租用乙方资源全部开通计费后一年。本合作协议期满时,如双方没有异议,本合作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并在再次期满时以此类推。如一方需要在合作协议到期时终止合作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特别约定,甲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租用乙方资源授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使用,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给予配合,甲方负有相关费用支付义务。本合作协议条款取代甲、乙双方此前就本合作协议主题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合同、承诺、声明等。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双方在本合作协议生效前所签署的其他所有文件与本合作协议内容相矛盾的,应以本合作协议为准。
2020年10月21日,本院向东方网信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等。
本院认为,兆斐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签订的两份项目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兆斐公司协助东方网信公司与指定客户签约,签约成功后,兆斐公司按东方网信公司与指定客户履行合同中的收益比例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东方网信公司虽称《项目合作协议》中含有不正当竞争条款,合同应属无效,但居间合同的中介方义务即为促成交易,在东方网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兆斐公司采取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促成东方网信公司与指定客户签约的情形下,难以认定项目合作协议无效。因此,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兆斐公司已依据协议促成东方网信公司与指定客户签约,东方网信公司理应按约定比例,向兆斐公司支付报酬。山东云网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虽非经东方网信公司与兆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指定客户,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东方网信公司提供的设备资源的质量同等于采购带宽的资源质量,需满足其与山东广电网络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签署的原协议服务标准,表明该协议的签署,系以原协议为基础,因山东云网公司整合全省互联网宽带资源,且山东云网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存在密切关联,山东云网公司与东方网信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与兆斐公司的中介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东方网信公司应当就该协议的履行,向兆斐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兆斐公司提交的确认书、对账单复印件,东方网信公司虽不认可,但作为与指定客户实际履行合同一方,理当持有相关证据,但其未予提供,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故而,本院对兆斐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确认。兆斐公司提出的赔偿利息损失主张,因其不能提举具体付款时间节点的依据,应从起诉书副本送达东方网信公司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 219
004.1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1 139元,由原告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83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 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 民 陪 审 员   陈萍芳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宫 颖
书  记  员   王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