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皓与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187号 原告:**皓,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4号楼3层3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皓与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皓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网信公司返还我不当得利355555.6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皓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我与网信公司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向网信公司转让深圳市侨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威公司)相应股份,后我们产生纠纷,我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网信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4日开庭,我和网信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结案。因我的律师不清楚相关税法事宜,网信公司在调解过程中错误以抵扣股权受让款个人所得税的名义,将我全部股权转让所得款项以20%标准进行纳税扣除,而没有将我对侨威公司的原始出资进行扣减。实际上网信公司至今也没有将抵扣的税款进行纳税,没有向我提供已纳税凭证。侨威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我的出资占总股权的17.77%,即约为1777778元,股权受让款纳税额应该将原始出资扣减,不应作为纳税额。网信公司也将此款作为纳税额进行20%的纳税抵扣,超额抵扣约为355555.6元。网信公司这种无法律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网信公司辩称,不同意**皓的诉讼请求。1、本案所涉争议已经作出仲裁,对双方股权转让价款有明确约定,为6435555元,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2、仲裁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我方不存在**皓所述我方在调解中以抵扣股权受让款个人所得税名义将**皓全部股权转让所得款项以20%标准进行纳税扣除的情形。纳税应由税务机关认定,当时调解时双方确定金额为6435555元,就不应有纳税方面的争议。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皓坚持按照不当得利关系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案中,**皓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双方争议系为**皓与网信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产生的股权转让款与税款抵扣的争议;而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本案中,双方产生争议的款项系因股权转让合同引起,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故本案**皓的起诉不属于无法律事实依据的不当得利之诉,且经本院释明后,**皓仍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显属不当,故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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