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617号
原告:上海宜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909号3号楼301G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4号楼3层3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宜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3年2月1日,原告上海宜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宜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