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

3460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460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71003-9,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光明街西一巷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