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兴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财保43号
申请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9495XU,住所地:路北区新华东道125号。
法定代表人:解仁义。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鹤,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兴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177334A,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970号海上海新城12F。
法定代表人:王兴田。
申请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上海兴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价值120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上海兴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名下价值120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白桂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