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1703号之一
申请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解仁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兴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兴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兴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敖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