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元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27民初1262号
原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元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64元,减半收取计61932元,由原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贵文
书记员  付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