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执1号
申请执行人:**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新华东道**。
法定代表人:解仁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哲峰,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路**新华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本院以(2021)冀执1号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均在河北省**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可以将该案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兰生
审判员 赵长山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