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5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路北区新华东道125号。
法定代表人:解仁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开平区东城路806号。
负责人:唐建东,该公司经理。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购物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长 毕雪维
审判员 沈 军
审判员 徐万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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