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与连怡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91民初3074号
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怡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怡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秀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电气公司)与被告连怡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怡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鼎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怡机电公司经法院合法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鼎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600元并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载明原告向被告采购铆螺母枪两把,共计29,600元,交货时间为一周,结算方式为预付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把货款打给被告,但被告收到货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交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返还原告预付的货款。
被告连怡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7日,原告龙鼎电气公司与被告连怡机电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铆螺母枪两把,共计29,600元,交货时间为一周,结算方式为预付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将货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到货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交货。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一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龙鼎电气公司与被告连怡机电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龙鼎电气公司履行完预付款义务后,被告贵州恒亿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但被告于2018年3月7日收到原告支付的货款后,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交付货物也不返还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怡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9,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已预交27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连怡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