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秦皇岛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8469669U。

法定代表人董怡珩,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西王庄西东外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99203852M。

法定代表人赵宪国,总经理。

*****电气有限公司与***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322民初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限高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互联网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案中不宜处理。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工商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收益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

4、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2000元尚未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佟德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琪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