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6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会,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怡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3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被申请人从未证明其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经申请人到社保经办机构询问得知,被申请人从未在社保经办机构开户,亦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拖延了一年时间,导致申请人少领一年的养老金,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低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被申请人也应予以赔偿,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从而认定本案是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进而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追加春潮公司参加诉讼,程序违法,申请人退休前最后为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的是春潮公司,申请人根本不知道这些公司的存在,也从未跟这些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或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手续,春潮公司为什么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用的什么样的手续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又是基于什么原因和用的什么手续停缴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这些事实关系到被申请人是否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关系到该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春潮公司属于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却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未追加该当事人,事实调查不清;二审中法院未开庭审理,亦未询问当事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二审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上诉后,并未询问申请人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径行作出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审起诉时主张“因被告将我应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等原因,我的退休手续迟迟办不下来”“被告为少缴养老保险费,没有按我当时工资数额缴纳。被告该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等,原审法院依据以上主张认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申请人诉求是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年限问题引发的争议,认定本案是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从未在社保经办机构开户,亦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与其“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低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被申请人也应予以赔偿”的主张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方面,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