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077号
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怡机电(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怡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