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7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吴家岭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MJNJ18E。
法定代表人:李赛,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马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745443009P。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经理。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鲁0116执保1705号保全裁定书,冻结了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