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705号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吴家岭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MJNJ18E。
法定代表人:李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马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745443009P。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12月日起至2022年12月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郝超琪